(2015)永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金勇、李世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郭金勇,李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被执行人郭金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世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金勇、李世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3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金勇、李世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借款本息2269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经催促,被执行人李世鹏于2015年4月3日交清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2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