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伟诉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及毛先太、荆门市海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毛先太,荆门市海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白云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1********。委托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雨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0952-6。法定代表人王俊,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世怀,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成华,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毛先太,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花竹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53********。原审第三人荆门市海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6321-3。法定代表人廖开剑,男,董事长。原审原告陈伟诉原审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毛先太、荆门市海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鄂掇刀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陈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锟审 判 员  鲁琼丽代理审判员  朱瑞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