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晓冬与韩令辉、许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冬,韩令辉,许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郭晓冬,男,1979年1月4日出生。被告韩令辉,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被告许明亮,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冬诉被告韩令辉、许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晓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安民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