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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90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