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90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