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耿道荣与张延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耿道荣。被执行人张延安。申请执行人耿道荣因与被执行人张延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贾塔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10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数额不大,暂不冻结、扣划;(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登记情况;(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无股权登记情况。本院认为,在上述虽经本院依法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合议和审批,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来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贾塔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徐平喜执行员 李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