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商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通重工与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商初字第00063号原告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7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萍,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龙门港2号。法定代表人雷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亚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初,原、被告建立了购销麒麟牌油漆涂料产品业务往来。2011年1月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45090元。2011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言明欠原告货款478114元,计划在2011年7月底付款50%即239057元;2011年10月中旬付剩余款的25%即59764.25元;2011年12月底付清全部余款179292.75元,但被告未能按还款计划支付全部货款。之后,双方又发生了几笔业务往来,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至2013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2014年11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致《律师函》进行催讨,但被告收函后未能给付,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原、被告建立了购销麒麟牌油漆涂料产品业务往来。2011年1月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45090元。2011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言明欠原告货款478114元,计划在2011年7月底付款50%即239057元;2011年10月中旬付剩余款的25%即59764.25元;2011年12月底付清全部余款179292.75元,但被告未能按还款计划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1年7月31日、2012年8月10日,原、被告之间又发生了两笔业务往来,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至2013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对账通知单、货款明细表、送货单、发票、银行转账凭证5份、律师函及本院庭审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产品,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在双方对账后出具了还款计划,但其未能按约履行义务。截止2013年2月,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未能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0000元及承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胜星树脂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承担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为1275元,由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上诉须知)审判员 吴亚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荷凤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