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