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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小青与郑远碧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小青,郑远碧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小青,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远碧,住湖北省当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小青因与被申请人郑远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小青以已与郑远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小青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青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丁海湖审判员  羊 琴审判员  饶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黎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