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薄东青与李新、孟庆东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东青,李新,孟庆东,宁河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837号原告薄东青。委托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新。委托代理人朱洪光,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孟庆东。委托代理人朱洪光,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河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强委托代理人刘宝东,宁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法定代表人陈水旺。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众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薄东青与被告李新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薄东青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薄东青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东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原告薄东青担负。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