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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冯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89号原告: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启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冯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国华,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冯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独秀纺织有限公司、冯国华银行账户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