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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闫海军与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海军,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闫海军,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江家屯乡于家屯村滨河大道南。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建国,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原审原告闫海军与原审被告宣化县橡胶粉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宣区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申 飞审 判 员  张宏斌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