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研创光电科技(赣州)有限公司与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研创光电科技(赣州)有限公司,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研创光电科技(赣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9168.36元(含货款1190257.14元,证据保全费1400元,执行费14546.22元;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锦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