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98)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巫剑峰,胡彩帆,巫建芳,句容市富泰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金多星村。法定代表人孙大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剑峰,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胡彩帆,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巫建芳。被执行人句容市富泰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都市晴园6幢603室。法定代表人巫建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巫剑峰、胡彩帆、巫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巫剑峰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中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胡彩帆、巫建芳、句容市富泰燃料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巫剑峰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63元则四被执行人连带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未履行部分款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