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龙云与陈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龙云,陈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郭龙云。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楠。申请人郭龙云与被申请人陈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高邮市世贸公寓1711号房产,保全金额为2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郭龙云提供的担保人刘爱林、郭小四所有的财产:位于××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48,查封金额28万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楠所有的价值2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