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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安徽创智行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鑫钿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智行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上海鑫钿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安徽创智行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077830-9。法定代表人:齐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鑫钿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65779-0。法定代表人:张建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智行健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钿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81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