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秀丽与砀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丽,砀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徐秀丽,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肖益锋,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砀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则领,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徐秀丽与被告砀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