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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黄绍理、王小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黄绍理,王小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负责人何静。被告黄绍理,男。被告王小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黄绍理、王小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部县大众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