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贵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贵东。申请人张贵东要求宣告任四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贵东主张与被申请人任四香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任四香与其丈夫感情不和、家庭生活困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经十多年,申请人请求宣告任四香失踪。经查,任四香,女,身份证号码:××,原住山东省宁阳县堽城镇,系申请人张贵东之母。被申请人任四香与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取名张贵东,即本案的申请人。2003年7月份,被申请人任四香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任四香离家出走前无其他财产,2014年春,其丈夫张京贤因病死亡,其子张贵东现在山东省宁阳实验高级中学就读。以上事实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宁阳县公安局堽城派出所、山东省堽城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案外人张京华、陈敏生、刘金玉出具的证明三份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任四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任四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经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失踪。任四香现下落不明满二年且经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现其利害关系人张贵东申请宣告其失踪,本院依法应予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任四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