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毕士英诉李鲁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士英,李鲁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841���原告毕士英,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鲁双,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士英诉被告李鲁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士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士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国审判员 李传效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