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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金允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金允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以下简称“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金龙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权泰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金允子,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龙井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允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金允子的存款5,558.00元。其中,5,062.0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496.00用于交纳本案的执行费用。除已执行的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金允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