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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秀丽与黄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丽,黄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7号原告:吴秀丽,务工。被告:黄永富,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丽与被告黄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吴秀丽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秀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