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汤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汤某某。原告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善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定平、黄金花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闫婷担任记录,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7日,原告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株洲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善文人民审判员 刘定平人民陪审员 黄金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闫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