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仲裁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146号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你(单位)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13)0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2015年9月20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1)向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标的款8446340.22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0924元。开户银行:淮南工行舜耕支行户名:淮南市财政局备注:转入032特此通知(附:经核定,执行标的额8446340.22元构成如下:1、工程款:3346540.45元。2、利息:1642452.01元,其中:①、3346540.45元的利息为1446824.71元;②、1000000元的利息为89917.5元;③、815237.40元的利息为105709.8元;3、违约金:1642452.01元×2=3284904.02元。4、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346540.45元×192天×每日万分之1.75=112443.74元(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计192天)。5、仲裁费:60000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