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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某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刑初字第006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甲。被害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董养学,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某、杨某乙,被告人杨某丙及辩护人董养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7时许,受害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因为琐事前往被告人杨某丙家和正在睡觉的杨某丙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丙拿出刀子威胁杨某甲和杨某乙二人,后杨某甲和杨某乙两人回到自己家中。被告人杨某丙穿好衣服后来到杨某乙家中并叫来“张某某”(音)“王某某”(音)二人帮忙一起殴打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某的两颗牙齿被杨某丙打掉;杨某甲、杨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被打的伤情属于轻伤;杨某甲伤情属于轻微伤。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破案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丙辩称:他与杨某甲、杨某乙打架时,杨某某从背后抱住他,他从前面甩手肘,将杨某某的嘴部打伤。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7时许,受害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因为琐事前往被告人杨某丙家和正在睡觉的杨某丙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丙拿出刀子威胁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后杨某甲和杨某乙两人回到自己家中。被告人杨某丙穿好衣服后来到杨某乙家中并伙同“张某某”(音)“王某某”(音)二人一起殴打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某的两颗牙齿被杨某丙打掉;杨某甲、杨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被打的伤情属于轻伤;杨某甲被打的伤情属于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半个月前我喝酒了,因琐事将杨某甲的孩子踢了一脚后,并与当天通过派出所调解了,还给杨某甲家孩子在西安儿童医院看了病,双方写了调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杨某甲和他弟弟杨某乙来我家,当时我还在睡觉,他们就掀开我被子殴打我,打后他们就回家了。我起来后到杨某甲他家门口去找他,并和杨某甲家人发生打架。这时我的两个朋友王某某、张某某也过来参与打架了。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杨某甲、杨某乙。在打架过程中,我在杨某甲脖子打了一拳将他打倒在地,一直没有起来。我用脚在杨某乙头上踢了两脚,杨某乙父亲杨某某拉我,我就在他嘴上打了一拳,他嘴被打流血了。都是用拳打脚踢,没有拿工具。我朋友张某某和王某某是开车来叫我去干活,正好遇到我打架的。打架后我再没有联系过他们,张某某是渭南人,王某某是商洛人,具体地址我不知道,以前QQ上认识的。2、被害人陈述⑴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及陈述:2013年12月29号我和杨某丙因各自家的孩子发生口角。第二天我两个儿子杨某甲、杨某乙找他论理,杨某丙想用刀砍我儿子,我儿子夺了刀子带回我家。早上7点多,杨某丙来我家要刀,我家人怕惹事没有给,过了十几分钟两名陌生男子开车到我家门口,杨某丙和那两个人将我和儿子打伤后离开。杨某丙用拳头将我的两个门牙打掉了。其中一个陌生男子用木棍打我的胸口。我儿子杨某甲腰部受伤,也是被陌生男子用木棍打的。我儿子杨某乙也被打伤住院。⑵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3年12月29号早上我儿子和杨某丙儿子打架,他打了我儿子,后来我们报案后派出所作了调解。我在外打工,晚上回来后听了这事心里不舒服。第二天早上我就和我弟弟杨某乙去杨某丙家去讨说法,当时杨某丙还和妻子在床上睡觉,我弟弟把他的被子揭了,他两口子都没有穿衣服,杨某丙就急了,顺手从床头上拿了了一把水果刀向我们刺过来,我就和弟弟将杨某丙按倒在床上将水果刀夺了过来,这时杨某丙父亲过来拉我们,杨某丙让他儿子拿菜刀过来,杨某丙就拿着刀子要砍我们,我就将刀子夺过来,杨某丙又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我们,他父亲拉着他,我们又将他的刀子夺过来,我就将夺过来的两把菜刀拿回家。我回家后20多分钟,杨某丙他们四个人来我家用木棍打我、我父亲和我弟弟。有人在我左眼打了一拳,还在我腰踢了两脚将我打倒在地,当时我都没有反应了。我和我弟弟杨某乙、我父亲杨某某都被他们打伤了。打我们的人有杨某丙和她母亲,还有两个陌生男的,他们拿着木棍。⑶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3年12月29号我和杨某丙家因孩子打架,杨某丙打了我哥的孩子和我父亲。第二天早上我和哥哥杨某甲去杨某丙家找他论理,去后杨某丙和妻子在睡觉,我们揭开他的被子,他就顺手拿了水果刀刺我们,我哥就夺了刀子,杨某丙又从厨房拿来菜刀砍我们,我们夺了刀子就跑回去了。后来杨某丙追到我家打我们,他还叫来一辆面包车,有两个男的一起打我们,我哥杨某甲、我父亲杨某某和我都被他们打伤,杨某丙母亲也参与打我们。我被杨某丙打倒在地,他用拳头在我头上打,他母亲用脚在我身上踢,我哥杨某甲被打倒在地喊腰疼,我父亲当时就被打得嘴流血,牙齿被打掉了。3、证人证言⑴李某某(X,XX岁,X镇XXX村)的证言证明:我丈夫是杨某丙。2013年12月29号杨某丙酒喝多了,在杨某甲家孩子屁股踢了一脚,后来就给他家孩子在西安儿童医院看了病。第二天早上我和丈夫还在睡觉,杨某甲和他弟弟杨某乙冲进我房间揭开我们被子就打杨某丙,后来被我父亲孙某某拉开,他们停手了。当时我俩还没穿衣服,我丈夫很生气,穿了衣服就去他家找他们就又打起来了,这时候杨某丙俩工友叫杨某丙出去干活,看见他们打架就给杨某丙帮忙打架,杨某丙和两个工友将杨某甲、杨某乙打倒在地,杨某丙还将杨某某嘴打流血了,后来我和我爸妈将杨某丙劝回家,杨某丙就和两个工友一起走了。打架时双方没有拿工具,都是肢体冲突用拳头打的。我不认识他的两个工友。⑵孙某某(X,XX岁,X镇XXX村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30号早上7点多,我起床后刚开了大门,杨某甲、杨某乙就冲进我家,进入杨某丙房间就打杨某丙,当时杨某丙和媳妇李某某还在睡觉,还没有穿衣服,他们就打杨某丙,我强行将他们拉开,他们就走了。我骑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回来时看见杨某某嘴角流血站在他家门口。回家后我儿媳妇告诉我杨某丙和他们打架了,杨某丙已经上班走了。4、鉴定结论⑴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07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杨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⑵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07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杨某甲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5、受理公民求助登记表,受案登记表。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7、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徐家巷杨某某家。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三名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共计5.2万元,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丙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继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