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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盐执字第400号张荣与张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曾用名张赟),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5日,无业,住盐池县。被执行人张云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9日,农民,住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盐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3000元,诉讼费334元,执行费95元,共计13429元。被执行人张云忠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云忠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云忠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焕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