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商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泰山疗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山疗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4062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杰。被告山东省泰山疗养院,住所地泰安市天外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泰山疗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1825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武子菲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