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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25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方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涛,郑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259-13号申请执行人郭方涛,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显明,男,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峄执字第25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显明的存款26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显明的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