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炳华与原凤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3号原告原炳华。被告原凤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炳华诉被告原凤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审 判 员 王尚顺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慧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