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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