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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少卿与贾兴德、贾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卿,贾兴德,贾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15号原告赵少卿。委托代理人夏新明,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兴德。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告贾美芹,寿光市化龙镇贾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少卿诉被告贾兴德、贾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