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少卿与贾兴德、贾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卿,贾兴德,贾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15号原告赵少卿。委托代理人夏新明,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兴德。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告贾美芹,寿光市化龙镇贾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少卿诉被告贾兴德、贾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