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谢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闵��区纪翟路XXX弄XXX号“麦当劳”门口,向叶某某采集了伪造三张居民身份证所需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订金人民币20元。次日l5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至上址将伪造的名为“王某某”、“李某”、“李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叶某某,并收取余款人民币22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三张伪造证件和赃款人民币22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3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