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冯某某,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某某,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冯某某就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原告与被告父母的关系也处理不好。2004年,原告独自前往广州务工,彼此互不联系。201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但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江某由被告抚养教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冯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桃源县龙潭镇民政管理办公室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2.婚生女江某的户籍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的情况;3.本院(2014)桃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1份,欲证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申请撤诉的情况;4.证人江某书面证言1份,欲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的情况;5.桃源县龙潭镇小洑溪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的情况。被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7月28日在桃源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9月18日生育一女江某,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目前在长沙医学院上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4年独自外出务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做原告思想工作,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撤诉之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另查明,原告无嫁妆在被告家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桃源县龙潭镇小伏溪村兴屋坪组的三缝二间二层楼房一栋,家用电器、家具、日常生活物品若干,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表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分得的部分赠与婚生女江某所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又未及时化解,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长期分居生活,彼此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采取消极态度对待,足见原、被告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江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也尽到了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目前江某正在长沙医学院上学,其在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属于父母在道德层面的责任,原告要求江某由被告抚养教育,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分得的财产赠与婚生女江某所有,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冯某某应分得的部分归婚生女江某所有;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冰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