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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慧与被告修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慧,修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李志慧,男,1979年1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被告修凯,男,汉族,1978年9月生,成年,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慧与被告修凯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慧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