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王国江、余其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王国江,余其玲,刘国礼,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国江,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其玲,女,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礼,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超,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王国江、余其玲、刘国礼、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