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胡文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文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玉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彬,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海风,女,1963年2月4日出生。原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文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文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凤明审 判 员 郭 艳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