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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庆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已生效的(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2015年1月7日8时许,孙某某再次拒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工作,并将协助执行人吕某甲打伤,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居民吕某乙与被告人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人孙某某返还吕某乙坐落于尚志市尚志镇学子家园小区东侧16号、17号两套商服房屋。该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吕某乙于2014年9月1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孙某某履行返还两套商服房屋的义务。孙某某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4年12月2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在对执行标的依法强制执行时,孙某某抗拒执行,唆使其母阻挠、干扰执行人员执法,执行人员被迫撤离。2015年1月7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再次强制执行时,孙某某聚集其亲属多人阻挠、干扰执行人员执法,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同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孙某某转为刑事拘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吕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根据(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由孙某某返还吕某乙坐落于尚志市尚志镇学子家园小区东侧16号、17号两套商服房屋,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关于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报案材料后,于同年1月15日将正在执行司法拘留的孙某某转为刑事拘留。3、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哈民申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吕某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人孙某某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孙某某返还吕某乙坐落于尚志市尚志镇学子家园小区东侧16号、17号两套商服房屋。孙某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某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哈民申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4、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法执字第653号执行通知书及回执、执行公告及执行笔录: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前自动履行(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位于尚志市尚志镇学子家园小区16号、17号两套商服房屋返还申请人吕某乙。因孙某某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1月7日两次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仍拒不履行返还义务。5、本院关于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移送函、执行现场光盘及照片:被告人孙某某与吕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孙某某返还吕某乙坐落于尚志市尚志镇学子家园小区东侧16号、17号两套商服房屋。该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2014年9月26日,本院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孙某某履行返还两套商服房屋的义务。被告人孙某某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4年12月2日,人民法院在对执行标的依法强制执行时,被告人孙某某及其亲属阻挠、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被迫撤离。2015年1月7日,人民法院再次强制执行时,孙某某聚集其亲属多人阻挠、干扰执行人员执法,并对协助执行人吕某甲进行殴打,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6、证人吕某甲的证言:我侄子吕某乙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打官司,经中院最终判决吕某乙获胜。2014年12月2日,尚志法院通知我们家人一起去学子家园小区门市房那里执行,我和我哥哥吕春杰、我侄子吕某乙还有在市场雇佣的几个装卸工随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到了学子家园小区。法院的法警进屋后,孙某某带着他母亲、他侄子还有几个人在屋里不让法警执行,老太太说她有心脏病拦着法警,这样双方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法院的工作人员看执行不下去就和我们一起走了。2015年1月7日,法院再次通知我们家人一起去学子家园执行,我们又带着装卸工去了,这次法院找了派出所的民警去了现场。我们到执行现场后,法警让我去开一扇卷帘门,我刚站到梯子上要开门时,孙某某和他侄子赶过来了。他们俩上来就把我从梯子上踹下来,用拳头打我头部把我头打伤了。这时法警和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把孙某某他们拉开,法警把孙某某直接带走了。后来法院的工作人员进屋执行时,孙某某的侄子和老太太继续阻拦不让动东西,双方一直僵持着,执行了好几次都不行。将近中午时,法院的工作人员看执行不了,就让我们走了。7、证人吕某乙的证言:我与孙某某房屋买卖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某将位于尚志市学子家园小区的两个商服房子倒出来返还给我,但是孙某某一直拒绝将这两套房屋倒出来。2014年12月2日上午8点多钟,尚志市法院去了10余名工作人员对这两套房屋强制执行,我和我父亲吕春杰、我叔吕某甲也都去了现场。当时孙某某在二楼的办公室坐着,不一会他的母亲也过来了。法院工作人员向孙某某说明来意,让孙某某把房屋倒出来。孙某某对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你们要搬就先把我妈摞倒,我妈身体不好有心脏病。这时孙某某的母亲坐在旁边哭,也不让工人搬东西。这样一直僵持了两个小时左右,法院没有执行成功,我们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就走了。2015年1月7日上午8时许,我和我父亲、我叔随法院的工作人员又去了执行现场,我们进屋后看见孙某某的侄子孙建南、孙某某的妻子和他母亲等人在屋里。法院工作人员让我叔吕某甲搬东西时,孙建南上来就抓我叔的衣服领子,孙某某的妻子和她母亲也都阻止我们搬东西,孙某某的母亲也倒卧在屋内的楼梯口干扰执行。后来法官让我们把另外一个房屋的卷帘门打开,我叔把梯子搬到门口刚要去开卷帘门,这时孙某某从外面回来了。孙某某和孙建南上来就将梯子踹倒,并用拳头打我叔头部好几拳。后来孙某某他们还找来五六个青年男子,他们挡在门口不让搬东西,阻止法院执行。后来僵持了三个多小时,法院的工作人员就走了。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7日上午,吕春杰雇我说要搬家装车,我就跟他去了学子家园一个门市房前。法院的法警来了很多人,说是要执行案子,让我和另外几个人进屋搬东西。我们刚要进屋,屋里有好几个人拦着不让进。法院的人和他们交涉,双方就一直在争执,他们始终不让我们动东西。法院的人让我们这边姓吕的人站在梯子开隔壁房子的卷帘门,这时有个瘦高个戴眼镜的男子赶过去几下就把姓吕的从梯子上打下来,旁边派出所的警察上前给双方拉开了。后来这些人还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争执,我们干活的人就没法动,一直争执到中午,没办法法院的人就让我们走了。9、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我和吕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尚志市法院审理后以(2014)尚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我返还吕某乙学子家园小区16号、17号两套商服房屋。我不服尚志法院这个判决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二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又向哈尔滨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结果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哈民申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2014年9月26日,我收到了尚志法院邮寄给我的执行通知书。因为我不服法院的判决,所以我不同意执行。2014年12月2日,尚志法院工作人员到我家要强制执行,因为我们家人不同意所以没有执行成,法院的工作人员就走了。2015年1月7日,法院的十多名工作人员再次到我家进行强制执行,当时我母亲、我岳母、我妻子、我侄子等人在场。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我与他们发生了冲突。有人站在梯子上要开卷帘门,我来气就上去踹梯子把他踹下来,后来我们被法警给分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君审 判 员  董纹宽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