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忠平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金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吴忠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16。申请人吴忠平要求宣告吴福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忠平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福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吴福基因患间歇性癫痫,于1994年9月离家出走,家人曾多处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下落,被申请人失踪多年已无生存可能。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吴福基死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户口本;2、常住人员信息登记表;3、珠海市公安局小林派出所、矿山居委会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吴福基,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环山路20栋102房。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吴忠平系被申请人吴福基之兄。被申请人吴福基因患间歇性癫痫,于1994年9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1994年9月曾向珠海市公安局原矿山派出所报案,1995年2月27日向珠海市公安局小林派出所报案,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4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福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福基仍然下落不明。又查明,被申请人吴福基之父吴伯祥、母李达娟已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吴福基失踪时未婚。兄弟姐妹四人:大姐吴忠颜,兄吴忠平,二姐吴瑞兰于1994年9月4日因工伤死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患间歇性癫痫,于199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申请人要求宣告吴福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福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文军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