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原告程方征与被告张炳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方征,张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程方征。委托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炳元。委托代理人颜廷芬。委托代理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程方征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在西,被告在东,原告房屋建于1980年,当时原告的东侧是一片空地,原告房屋东侧留有约20厘米的滴水,该20厘米的滴水在原告的宅基地范围之内,后被告建房时砸了原告房檐,被告的房檐伸到原告房屋上方,其院墙建在原告的宅基地范围之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派出所、土地所调解未果,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清除建在原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其损坏原告的房檐;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者系程玉才,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方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衍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