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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声惠、许诺与许诺、许艳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声惠,许诺,许艳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吴声惠。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诺。被告:许艳琼。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声惠诉被告许诺、许艳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声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