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声惠、许诺与许诺、许艳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声惠,许诺,许艳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吴声惠。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诺。被告:许艳琼。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声惠诉被告许诺、许艳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声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