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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桂珍、朱文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桂珍,朱文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成章。被告朱桂珍。被告朱文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桂珍、朱文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陶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