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成俊轻与孙志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俊轻,孙志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成俊轻。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俊轻诉被告孙志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俊轻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坚锋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