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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成俊轻与孙志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俊轻,孙志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成俊轻。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俊轻诉被告孙志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俊轻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坚锋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