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胡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胡某离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2012)隆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现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