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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胡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胡某离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2012)隆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现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