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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阁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伟平与陈协梅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平,陈协梅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阁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伟平,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陈协梅,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闵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平诉被告陈协梅、闵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