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阁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伟平与陈协梅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平,陈协梅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阁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伟平,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陈协梅,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闵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平诉被告陈协梅、闵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