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字第323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景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龙行路来鹤小区,组织机械代码:73066102-X。负责人:佟洪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宏图,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司济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7908元,由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新人民陪审员 肖玉金人民陪审员 孟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