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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冯年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冯年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冯年永。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年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冯年永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城西路191弄4号的一处房产及登记在冯年永名下车牌号为浙C×××××骐达牌小型轿车已依法查封,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决定对被执行人冯年永尚欠的执行款1498937.33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