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金平、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平,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张金平。委托代理人余慧,黄石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姜健,局长。第三人李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平诉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李祥忠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中,因被告已作出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原告张金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张金平负担。审 判 长 黄倩倩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