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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金平、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平,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张金平。委托代理人余慧,黄石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姜健,局长。第三人李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平诉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李祥忠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中,因被告已作出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原告张金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张金平负担。审 判 长  黄倩倩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