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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岳开军,江苏郎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刚,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雷某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