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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夫凤与周立明离婚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夫凤,住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周立明,住日照市两城工业园科威亚机械厂。申请执行人刘夫凤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周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标的为17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周立明在山东科威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每月工资予以扣留至还清赔款为止,现被执行人周立明所欠申请执行人刘夫凤抚养费17100元已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夫凤与被执行人周立明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