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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汤曙红与汤曙红、王利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汤曙红,王利君,金勇,刘文俊,黄小珍,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15号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陆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曙红。被告王利君。被告金勇。被告刘文俊。被告黄小珍。被告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被告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华南巷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曙红、王利君、金勇、刘文俊、黄小珍、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江苏联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已超出本院受理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