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玉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祥,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祥,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胡官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2014)文高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 凯 来源: